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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校外租屋住宿租金補貼申請事項, 符合規定之租屋同學可依規定申請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校外租屋住宿租金補貼申請事項, 符合規定之租屋同學可依規定申請

校外租屋住宿租金補貼申請學生應注意事項(行政大樓四樓400軍訓室)

1.本人確為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且已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本切結書等文件,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10 月9 日前/下學期於3 月9 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有錯誤之表示或因所提供資料不齊、未實、有問題,至超過學校申請期限,來不及更新及補件,致未符教育部申請規定而退件或通知無法申請,則申請人自負無法申請之責

2.本人確為符合下列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如有錯誤之表示,致無法符合教育部申請規定,則申請人自負無法申請之責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3.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4.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