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分類清單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校外住宿優惠辦理方式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校外住宿優惠

校外住宿: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若於校外住宿,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且檢附相關文件,依其所在區域補貼校外住宿租金每月1,200 元至1,800 元。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補貼額度:
(1)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期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3.辦理方式:
(1)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10 月9 日前/下學期於3 月9 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行政大樓四樓400軍訓室)
(2)學校審核:10 月9 日前/下學期於3 月9 日前,受理學生申請,並檢核申學生請所檢附文件是否齊全,為期全及逾期均無法辦理。
(3)學校向教育部請撥款項: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9日)後,依需求人數及補貼金額向教育部掣據請款。請款時程及表件,由教育部另行函文請學校提報。
(4)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9日)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學校至12月5日結束),上學期於12 月15 日前/下學期於5 月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 元
新北市 1,600 元
桃園市 1,600 元
臺中市 1,500 元
臺南市 1,350 元
高雄市 1,450 元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
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
1,350 元
金門縣、連江縣 1,200 元
8
4.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5.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