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分類清單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 (詳細填報申請作法 同學可逕洽詢問本校行政大樓4樓400軍訓室)


一、配合總統108 年8 月30 日宣示,將於9 月啟動「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4 大策略措施包含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校內宿舍規劃設計整改善補助。

二、「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措施: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弱勢學生已有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校內宿舍住宿等照顧,未來增加校外租金補貼。

三、由本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期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附件2‐1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金額租 賃 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 元 新北市 1,600 元
桃園市 1,600 元 臺中市 1,500 元
臺南市 1,350 元 高雄市 1,450 元
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
嘉義縣、屏東縣、
澎湖縣、基隆市、
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
1,350 元 金門縣、連江縣 1,200 元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於期限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學校審核:受理學生申請,並檢核所檢附文件是否齊全。

(五)學校向本部請撥款項: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依需求人數及補貼金額向本部掣據請款。請款時程及表件,
由本部另行函文請學校提報。

(六)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統一發放補
助經費。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後附資料。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學度 第 學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資訊 (學生填寫)

學生姓名 學校全稱
身分證字號 系所全稱
學號 學制□日間學制 /進修學制
連絡電話 班別□學/碩/博/專科
電子郵件 年級
狀態
□新生
□轉學生
應屆畢業生
其他
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戶學生
符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
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租賃資訊 (學生填寫)
租賃起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
(房東)姓名
租賃迄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
(房東)身分證
每月(平均)
租金
元 租賃地址
學生
租賃地
所在縣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金門縣、連江縣

申請人

注意事項

請詳閱背頁申請人詳閱「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並
簽名切結

請領補助經費方式 (學生請填寫 詳細可逕洽詢問本校行政大樓4樓400軍訓室)

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
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
復作業結束,統一發放補
助經費。
學生收款帳戶:
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
分行:________________
局號: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簽名
家長
簽名
(學生年滿20 歲者可免)
附件2‐2
申請人詳閱「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 (學生詳閱後請簽名)
本人________________,已充分瞭解下列資訊:
本人已瞭解「申請期限」:
1. 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依學校規定作業期程辦理,並須每學期自行提出。
2. 至遲於上學期 /下學期,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本人已瞭解「申請對象」: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
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茲聲明絕無重複請領情事,切結人簽名:______________
4.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者,不得重複申請。
茲聲明絕無重複請領情事,切結人簽名:______________
本人已瞭解「學校發放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方式及時間」。
本人已瞭解「學校將不定期追蹤關懷、輔導及訪視學生校外租屋狀況」。
本人已瞭解「政府各類住宅補貼將進行勾稽比對」。
本人充分瞭解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2.承租住宅為違法出租(法規明定不得出租之房屋)。
3.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如因室內裝修而有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及主要構造等情事)。
4.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5.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6.將承租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7.查無實際居住於租賃地點之事實。
8.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本人非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非本人之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意即申請人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本人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本人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本人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將簽約後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以上切結如有不實,願接受學校駁回申請案或停止補貼,並負法律責任。
切結人 (親自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分 證 字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國 年 月 日

校外租屋安全須知
一、 建築物具有共同門禁管制出入口且具鎖具
二、 建築物內或週邊停車場所設有照明
三、 滅火器功能正常
四、 熱水器裝設符合安全要求(瓦斯型安裝於室外,安裝於室內有強制排氣裝置)
五、 設有火警警報器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六、 保持逃生通道暢通,且出口標示清楚
七、 具逃生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