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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
一、配合總統108 年8 月30 日宣示,將於9 月啟動「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4 大策略措施包含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校內宿舍規劃設計整改善補助。 二、「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措施: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弱勢學生已有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校內宿舍住宿等照顧,未來增加校外租金補貼。 三、由本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期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附件2‐1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金額租 賃 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 元 新北市 1,600 元 桃園市 1,600 元 臺中市 1,500 元 臺南市 1,350 元 高雄市 1,450 元 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 嘉義縣、屏東縣、 澎湖縣、基隆市、 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 1,350 元 金門縣、連江縣 1,200 元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於期限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學校審核:受理學生申請,並檢核所檢附文件是否齊全。 (五)學校向本部請撥款項: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依需求人數及補貼金額向本部掣據請款。請款時程及表件, 由本部另行函文請學校提報。 (六)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統一發放補 助經費。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後附資料。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學度 第 學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資訊 (學生填寫) 學生姓名 學校全稱 身分證字號 系所全稱 學號 學制□日間學制 /進修學制 連絡電話 班別□學/碩/博/專科 電子郵件 年級 狀態 □新生 □轉學生 應屆畢業生 其他 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戶學生 符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 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租賃資訊 (學生填寫) 租賃起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 (房東)姓名 租賃迄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 (房東)身分證 每月(平均) 租金 元 租賃地址 學生 租賃地 所在縣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金門縣、連江縣 申請人 注意事項 請詳閱背頁申請人詳閱「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並 簽名切結 請領補助經費方式 (學生請填寫 詳細可逕洽詢問本校行政大樓4樓400軍訓室) 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 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 復作業結束,統一發放補 助經費。 學生收款帳戶: 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 分行:________________ 局號: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簽名 家長 簽名 (學生年滿20 歲者可免) 附件2‐2 申請人詳閱「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 (學生詳閱後請簽名) 本人________________,已充分瞭解下列資訊: 本人已瞭解「申請期限」: 1. 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依學校規定作業期程辦理,並須每學期自行提出。 2. 至遲於上學期 /下學期,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本人已瞭解「申請對象」: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 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茲聲明絕無重複請領情事,切結人簽名:______________ 4.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者,不得重複申請。 茲聲明絕無重複請領情事,切結人簽名:______________ 本人已瞭解「學校發放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方式及時間」。 本人已瞭解「學校將不定期追蹤關懷、輔導及訪視學生校外租屋狀況」。 本人已瞭解「政府各類住宅補貼將進行勾稽比對」。 本人充分瞭解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2.承租住宅為違法出租(法規明定不得出租之房屋)。 3.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如因室內裝修而有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及主要構造等情事)。 4.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5.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6.將承租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7.查無實際居住於租賃地點之事實。 8.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本人非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非本人之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意即申請人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本人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本人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本人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將簽約後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以上切結如有不實,願接受學校駁回申請案或停止補貼,並負法律責任。 切結人 (親自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分 證 字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國 年 月 日 校外租屋安全須知 一、 建築物具有共同門禁管制出入口且具鎖具 二、 建築物內或週邊停車場所設有照明 三、 滅火器功能正常 四、 熱水器裝設符合安全要求(瓦斯型安裝於室外,安裝於室內有強制排氣裝置) 五、 設有火警警報器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六、 保持逃生通道暢通,且出口標示清楚 七、 具逃生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