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行政院核定,於109年9月1日為施行日,請賃居師生及房東知悉,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旨揭法令相關規定,以維護租賃雙方權益。 三、契約書範本如后。 1 住宅 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 10 5 年 6 月 2 3 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 51305384 號公告 中華民國 10 6 年 1 月 1 日生效 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4 7 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 9 年 8 月 14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 902642032 號公告 壹、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期 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 約) 於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二、租賃標的 ( 一 租賃住宅 標示: 1 、 門牌 縣 市 鄉(鎮、市、區)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基 地坐落 段 小段 地號。 。 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 置略圖。 2 、 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 主建物面積: __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 尺,用途 。 (2) 附屬建物用途 ____,面積 平方公尺。 3 、 共有部分建號 ____,權利範圍 ____,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4 、車位: □ 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 □ 無。 5 、 □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6 、 □ 有□無 查封登記 。 ( 二 租賃範圍: 1 、 租賃住宅 □全部□部分:第 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 尺 如「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 2 、 車位 如無則免填 (1) 汽車停 車位種類及 編號 地上 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 編號第 號車 位 個。 如無則免填 2 機車停車位:地上 下)第 層編號第 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 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 。 3 、 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 附屬設備,若有, 詳如附件一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4 、 其他: 。 三、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間 至少三十日以上 四、租金約定及支付 2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個月租金,並於並於□□每月每月____日日□□每期每期 前支付,不得藉任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戶名: ,帳,帳號:號: 。□其他:。□其他: 。。 五、 五、押金約定及返還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押金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約定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一))管理費:管理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 租賃住宅每月每月 元整。元整。 停車位每月 停車位每月 元元整。整。 租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租賃雙方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雙方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少後之金額。 □其他: □其他: 。。 ( (二二))水費:水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其他: 。。 ( (三三))電費: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例如:例如:夏月每度夏月每度____元整;非夏月每度元整;非夏月每度____元整。但均不得元整。但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 □其他: 。。 ( (四四))瓦斯費:瓦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其他: 。。 ( (五五))網路費:網路費: □ □由出租由出租人負擔。人負擔。 □ □由承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 □ □其他:其他:________。。 ( (六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 3 七、稅費負擔之約定 七、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一))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 (二二))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公證費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公證費 元整。元整。 □□由出租人負擔。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其他: 。。 ((三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八、使用 八、使用租賃住宅租賃住宅之限制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放有爆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出具同意書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如附件二))載明同意轉租之範圍、載明同意轉租之範圍、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供承租人轉租時向次承租人提示。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供承租人轉租時向次承租人提示。 九、修繕 九、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出租人負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出租人未於承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四點約定之租金中扣除。第四點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十、 十、室內裝修室內裝修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現況返還□□其其 他他 。。 十一、 十一、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如附件三)(如附件三),未經約明確認,未經約明確認 4 者,出租人應負責 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十二、 十二、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供出租人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額,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金額。。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通知出租人。 十三、 十三、租賃住宅部分滅失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十四、 十四、任意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得提前終止租約外,外,租賃雙方租賃雙方□□得得□□不得不得任意任意終止租約。終止租約。 依依前項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租期屆滿前,依第一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十五、 十五、租賃住宅之返還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賃關係租賃關係消滅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並遷出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以不定期限繼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前項金額與與承租人未繳清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金額或或費用。費用。 十六、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十六、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 5 租人。 租人。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十 十七七、、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求任何賠償: ( (一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 (二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仍不為支付。 ( (三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 (四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之。 ( (五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六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人。 ( (七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八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九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十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全。。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但依依前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知: ( (一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 (二二))依前項第二款依前項第二款至至第第四四款款、、第第六六款至第款至第九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十 十八八、、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一一))租賃住宅未合於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 (二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賃之目的。 ( (三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 (四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 (五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6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規定。 十 十九九、、遺留物之處理遺留物之處理 租賃關係租賃關係消滅,依第十五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消滅,依第十五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承租人催告,屆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中抵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二 二十、十、履行本契約之通知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 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定為到達日。達日。 第一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第一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二 二十十一一、、其他約定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應逕受強制執行: □ □一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 □二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 □三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二十 二十二二、、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十三、 二十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 (一一))承租人之姓名承租人之姓名((名稱名稱))、統一編號、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戶籍地址((營業營業登記地址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 (二二))出租人之姓名出租人之姓名((名稱名稱))、、統一編號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戶籍地址((營業營業登記地址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貳、不得記載事項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 一、不得得記載記載拋棄審閱期間。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 二、不得記載記載廣告僅供參考。廣告僅供參考。 7 三、不得 三、不得記載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 四、不得記載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 五、不得記載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承租人負擔。擔。 六、 六、不得不得記載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 七、不得記載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 八、不得不得記載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 九、不得不得記載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附件一 附件一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填表日期填表日期 年年 月月 日日 項次 項次 內容 內容 備註說明 備註說明 1 1 □ □有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增建、加建、違建部分:建、違建部分: □ □壹樓壹樓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樓樓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 □頂樓頂樓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 □其他處所:其他處所: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出租人應確實加以說明,使物),出租人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2 2 建物型態: 建物型態:_________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 建物現況格局:____房房((間、室間、室)__)__廳廳____衛衛□□有有□□無隔間。無隔間。 一、建物型態: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舍、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有無隔間)。 3 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 地上((下)第下)第______層層□□平面式停車位平面式停車位□□機械機械式停車位式停車位□□其他其他____。。 編號: 編號:第第____號停車位號停車位 個個,,□□有有□□無獨立無獨立權狀。權狀。 □ □有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機車停車位:地上 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下)第____層,編號第層,編號第____號車位號車位____個或其位置示意個或其位置示意圖。圖。 4 4 □ □有有□□無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有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 (1)____(2)____(3)____)____(2)____(3)____。。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8 □ □有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5 5 □ □有有□□無滲漏水之情形,若有,滲漏水處:無滲漏水之情形,若有,滲漏水處:____。。 滲漏水處之處理: 滲漏水處之處理: □ □由出租人修繕後交屋。由出租人修繕後交屋。 □ □由承租人修繕。由承租人修繕。 □ □以現況交屋。以現況交屋。 □ □其他其他____________。。 6 6 □ □有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 檢測結果□□有有□□無輻射異常,若有異常之無輻射異常,若有異常之處理:處理: □ □由出租人改善後交屋。由出租人改善後交屋。 □ □由承租人由承租人改善改善。。 □ □以現況交屋。以現況交屋。 □ □其他其他____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已提供「現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輻射屋資訊,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7 7 □ □有有□□無曾經做過鋼筋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無曾經做過鋼筋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若有,有,檢測結果:檢測結果:__________________。。 □ □有有□□無超過容許值含量,若有超過之處無超過容許值含量,若有超過之處理:理: □ □由出租人修繕後交屋。由出租人修繕後交屋。 □ □由承租人修繕。由承租人修繕。 □ □以現況交屋。以現況交屋。 □ □其他其他________。。 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 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CNS3090CNS3090無訂定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無訂定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子含量((依依水溶法水溶法))容許值。容許值。 二、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至八十七年六 二、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月二十四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CNS3090檢測標準,鋼筋檢測標準,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依水溶法水溶法))容許值為容許值為0.60.6㎏㎏/m/m33。。 三、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四年 三、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之建築物,鋼筋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氯離子含量參照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公布之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CNS3090檢測標準,容許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值含量為0.30.3㎏㎏//mm33。。 四、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四、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含))以後依建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離子含量參照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修訂公布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0.15㎏㎏/m/m33。。 五、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 五、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標準,互有差異,請,不同時期之檢測標準,互有差異,租賃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雙方應自行注意。 8 8 本租賃住宅(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 9 □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9 供水及排水 供水及排水□□是是□□否正常,若不正常,否正常,若不正常, □ □由出租人修繕後交屋。由出租人修繕後交屋。 □ □由承租人修繕。由承租人修繕。 □ □以現況交屋。以現況交屋。 □ □其他其他________。。 10 10 □ □有有□□無無公寓大廈規約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行事項;若有,;若有,□□有有□□無檢附規約無檢附規約或其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1 11 □ □有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租賃住宅管理費為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月繳新臺幣______元元□□季繳新臺幣季繳新臺幣______元元□□年繳新臺幣年繳新臺幣______元元□□其其他他______。。 停車位管理費為 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月繳新臺幣______元元□□季季繳新臺幣繳新臺幣______元元□□年繳新臺幣年繳新臺幣______元元□□其他其他______。。 □ □有有□□無積欠無積欠租賃住宅、停車位管理、停車位管理費;若有,新臺幣費;若有,新臺幣________元。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2 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 □電視電視____臺臺□□電視櫃電視櫃____件件□□沙發沙發____組組□□茶几茶几____件件□□餐桌餐桌((椅椅)__)__組組□□鞋櫃鞋櫃____件件□□窗簾窗簾____組組□□燈飾燈飾____件件□□冰箱冰箱____臺臺□□洗衣洗衣機機____臺臺□□書櫃書櫃____件件□□床組床組((頭頭)__)__件件□□衣衣櫃櫃____組組□□梳妝台梳妝台____件件□□書桌椅書桌椅____組組□□餐餐桌椅桌椅____組組□□置物櫃置物櫃____件件□□電話電話____具具□□保保全設施全設施____組組□□微波爐微波爐____臺臺□□洗碗機洗碗機____臺臺□□冷氣冷氣____臺臺□□排油煙機排油煙機____件件□□流理台流理台____件件□□瓦斯爐瓦斯爐____臺臺□□熱水器熱水器____臺臺□□天然瓦天然瓦斯斯□□其他其他 。。 出租人: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簽章)) 承租人: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簽章)) 簽章日期: 簽章日期:民國民國____________年年____________月月____________日日 10 附件二 附件二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 出租人________將後列住宅出租予承租人將後列住宅出租予承租人________,並於民國,並於民國____年年____月月____日簽訂住宅租日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書在案,茲同意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間將住宅轉租,同意轉租範圍及租賃賃契約書在案,茲同意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間將住宅轉租,同意轉租範圍及租賃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但承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但承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 出租人 出租人:: ((簽章簽章)) 承租人 承租人:: ((簽章簽章) ) 民 民 國國 年年 月月 日日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租賃住宅標的 租賃住宅標的 轉租之範 轉租之範圍圍 租賃起迄期間 租賃起迄期間 有無提前終 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之約止租約之約定定 備註 備註 縣市 縣市 鄉鎮市 鄉鎮市區區 段 段 巷 巷 弄 弄 號 號 樓 樓 室 室 □ □全部全部 □ □一部一部 民國 民國 年年 月月 日起至民國日起至民國 年年 月月 日止日止 □ □有有□□無無(若有,請(若有,請註明)註明) 同意轉租範 同意轉租範圍如為一部圍如為一部者,應檢附該者,應檢附該部分位置示部分位置示意圖意圖 □ □全部全部 □ □一部一部 民國 民國 年年 月月 日起至民國日起至民國 年年 月月 日止日止 □ □有有□□無無(若有,請(若有,請註明)註明) 附註 附註::原住宅租賃契約於租賃期間,除有原住宅租賃契約於租賃期間,除有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得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外,其他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得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外,其他得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如下:得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如下: 。。 11 附件三 附件三 承 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承租人 承租人 向向出租人出租人 承租承租住宅,並於住宅,並於民國民國 年年 月月 日簽訂住宅租賃日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書在案,茲依本契約第契約書在案,茲依本契約第 點第點第 項約定本租賃住宅項約定本租賃住宅由承租人由承租人負責修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之確認書如附明細表。繕項目及範圍之確認書如附明細表。((以下僅為例示,應由租賃雙方依實際以下僅為例示,應由租賃雙方依實際情形自行約定後確認之情形自行約定後確認之)) 出租人 出租人:: ((簽章簽章)) 承租人 承租人:: ((簽章簽章)) 民 民 國國 年年 月月 日日 12 承 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 填表日期填表日期 年年 月月 日日 租賃住宅範圍 租賃住宅範圍 設備或設施 設備或設施項目項目 數量 數量 備 備註註 室外 室外 客餐廳及臥室 客餐廳及臥室 廚房及衛浴設備 廚房及衛浴設備 其他 其他 附註 附註:: 1. 以上修繕項目及以上修繕項目及範圍請範圍請出租人逐項說明出租人逐項說明填載,並填載,並由承租人由承租人確認;如確認;如附屬設備附屬設備或設施或設施有不有不及填載時,得於其他欄填載及填載時,得於其他欄填載。。 2. 2.設備或設施未經設備或設施未經租賃雙方租賃雙方約約明明確認確認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者,除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者,除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外,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事由外,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3. 3.修繕聯絡方式:修繕聯絡方式: □□同本契約第同本契約第 點出租人基本資料。點出租人基本資料。 □ □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代管業:(1)(1)名稱:名稱: (2) (2)營業地址:營業地址: (3) (3)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4) (4)電子郵件信箱:電子郵件信箱: □ □其他聯絡方式:其他聯絡方式:(如有,請另行填載)(如有,請另行填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