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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等規定之執行,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防制毒品進入校園,透過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新及友善之校園環境。
三、名詞定義:
(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二)特定人員類別: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自動請求治療者)。
2、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於申請復學時,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4、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
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5、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四、建立特定人員名冊:
(一)學期初三週內經導師觀察後,依特定人員類別提報特定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交由相關業務承辦人(或指定專人)彙整,並召開會議審查,經審查後之特定人員名冊應簽請校長核定。
(二)學期中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應簽請校長核定納入特定人員名冊。
五、篩檢時機:
(一)各級學校於每學期開學、連續假期及長假後依特定人員名冊進行抽驗。
(二)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隨時採驗。
六、尿液採驗流程:
(一)各級學校應適時實施人員編組、動線規劃及器材整備等事宜(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二)執行尿液檢體採驗:
1.檢體採驗:對受檢之特定人員說明採集規定及方法,並指派專人全程監管進行採驗,採尿人員應與受檢人同一性別。
2.檢體初篩: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集尿杯內,並進行初篩(使用說明如附件三),初篩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由採尿人員會同受檢人將尿液檢體分裝為二瓶(甲、乙瓶),每瓶至少三十ml。
3.確認檢體:在尿瓶上黏貼送驗學生檢體序號標籤,並填寫監管紀錄表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核對無誤後,送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
七、檢驗結果處理:
(一)經確認檢驗為陽性反應者,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輔導個案。
(二)經確認檢驗為陰性反應者,仍應列為特定人員持續觀察輔導。
(三)送驗學校或家長對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接到報告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乙瓶)。
八、學生輔導措施:
(一)經確認檢驗為陽性反應、坦承曾吸食毒品或遭檢警查獲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召集導師、輔導老師(必要時得納編社工人員)、學務人員、教官、家長(或監護人)或相關人員等共同組成春暉小組實施輔導三個月,輔導期間應適時使用快速檢驗試劑實施篩檢,及填報相關輔導紀錄備查;其屬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應告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二)個案經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應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經確認檢驗為陽性反應者,應再實施輔導一次(三個月),並協請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其屬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三)依前款規定輔導無效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時,學校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兒權法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四)春暉小組輔導期滿,經尿液檢驗確認為陰性反應者,學校應召開春暉小組結案會議,解除春暉小組列管,並持續將學生列為特定人員觀察。
(五)濫用藥物學生經司法判決至矯正機構實施觀察勒戒完成返校後,學校仍應成立春暉小組實施輔導。
(六)為利個案之賡續輔導,濫用藥物學生有中輟、失蹤、退(轉、休)學、畢(結)業、安置、服刑等情形致輔導中斷時,學校應進行評估,再將相關輔導資料移轉個案戶籍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毒防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校外會或警政單位協助追蹤輔導、戒治及查察。
(七)發現疑似藥頭之學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密件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校外會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大專校院得逕洽警察機關協處。
(八)針對濫用藥物之學生提供「自我保護」與「預防感染愛滋」之預防教育與相關諮詢輔導及衛教。
九、業務分工: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及學校執行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作業之分工職掌,如附件四。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月應彙整相關表報送本部憑辦。
十、一般規定:
(一)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如經尿液採集送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請警方處理並列入考核。
(二)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發現疑似毒品或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應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受檢人學校、採尿單位、檢驗機構,於採驗前、中、後之作業,均應力求保密,以維受檢人名譽。
(四)有關尿液採集及檢驗相關作業,得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項工作。
(六)辦理本項工作有具體成效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優獎勵相關學校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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